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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发展和改革委、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 2015年第7号公告

点击次数:更新时间:2019-04-02 10:04:33【打印】【关闭】
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
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

公 告


2015年 第7号
  根据《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)规定,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组织制定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(第十二批)》、《家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》、《商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》、《水(地)源热泵机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》和《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》,现予公告,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。
  为进一步加强能效标识的信息化水平,提高能效标识的可读性和符合性,鼓励企业在能效标识上附加二维码。能效标识二维码将采用国际通用QR码,由生产企业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申请,并填写产品相关信息后,能效标识信息系统形成与产品型号唯一对应的二维码。能效标识二维码的申请不收取费用。能效标识二维码申请流程参见“中国能效标识网”(www.energylabel.gov.cn)

 

国家发展改革委
国家质检总局
国家认监委
2015年3月1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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